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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辨出真假强奸犯

[佛教因果定律] 发表时间:2022-07-27 14:02:40 作者: 阅读次数:

DNA辨出真假强奸犯

在法医学上,物证是指作为行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或保留有痕迹的物品,以及其它可能成为揭露罪行和发现凶手的资料。如人体某些组织器官、凶器、工具、衣物、血迹、指纹、足迹、气味、药物、笔迹、毒品、日常用品等。

物证无论是在澄清事实、侦破案件上,还是在排除嫌疑对象,为被害人伸冤雪耻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人类基因水平上的遗传多态性位点检测技术已被应用于法医物证的检查工作。这种被称为“DNA指纹”的检验技术,克服了血型检验在个体识别效率上的不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控告,蒋志强强奸了我。”1995年2月9日上午在郑州市南阳新村派出所,一位21岁的姑娘K向公安干警哭诉着自己被强暴的经过。 K姑娘说,三天前的中午,她正在上班,关虎屯蔬菜批发市场管理员蒋志强突然找她,说有急事。她随他到了家里。在蒋家里,蒋说:“我常上夜班,我老婆害怕一个人过夜,常邀你作伴。你说,这些夜晚,我老婆都和一些什么男人来往?”K姑娘说,她不知道。蒋勃然大怒,说K姑娘想为他老婆打掩护,说谎。接着把她推到床上,强奸了她。

K姑娘接着说:“事情发生后,我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既不敢向投靠的亲戚讲,又不敢向单位反映,更害怕蒋志强加害于我。因为他曾威胁说:‘如果你敢告发,我便毁了你。’

“3天来,‘死’一直在我脑中盘旋。在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我想起了法律,我想依靠法律惩治他,不能让这种色狼逍遥法外。” 警方受理了这起案件。然而,证据呢?事隔3天,现场痕迹、遗留物早已不复存在。偏偏在此时蒋志强又突然失踪了,直到案发后第7天才找到他的下落。警方传讯了他。

“我冤枉,我绝不会干出那种伤天害理的缺德事。”面对警察的讯问,蒋志强一口否认。 蒋在几年前曾因强奸罪被关进了看守所,最后因缺少直接证据而逃避了惩罚。这次,他又故伎重演,自恃一比一的口供和自认为已灭掉的证据,企图再次侥幸过关。 任何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不可能不留下这样或那样的证据。蒋志强也不例外,他的兽行使K怀了孕。承办此案的办案人员尚未接触过这类案子,用什么方法才能证明K所怀的胎儿与蒋有“亲子”关系,从而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呢?

办案人员怀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一腔热忱,马不停蹄地四处求助。在河南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干警们终于找到了遗传学专家阎英地。他说,可以利用DNA指纹技术,在高精密仪器上进行比较,除去孩子(胎儿)中所有的母亲谱带,余下的谱带必然来自“生物学父亲”。这样,可以鉴定出谁是真正的父亲。我国公安部已引进了国际最新的基因技术设备,该方法可靠准确,并且有法律效力,他们可以对胚胎绒毛进行遗传基因甄别。

这真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专家的指导下,让怀孕40天的K做了人流手术,提取了绒毛样本,并将蒋志强、K的血液样本一同送到北京。 公安部第二科研所的科研人员经过分析发现,胚胎绒毛呈现的图纹和位置带,除去和K吻合的那一部分外,其余的全部和蒋志强的图纹和位置带吻合。这表明,K所怀胎儿的“生物学父亲”确系蒋志强。

4月19日,公安部出具鉴定书,在最后结论一栏内印有:蒋志强系K流产儿的生父。这一科学结论是千真万确的,它具备法律的最有力的证据,蒋志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沉冤昭雪生命作证 1996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厅,法官庄严的声音在回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罗永成犯强奸、杀人罪,没有确凿证据,应予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如下:……上诉人罗永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强奸、杀人罪判为无罪,真是天渊之别。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得从头说起。 1994年9月30日晨,贵州省三穗县长吉镇公路养护道班。太阳已很高了,仍不见21岁的青年女工龙兴康起床。有3个女工见门开了一道缝,便走进去。见龙兴康没有声音,便去探她的鼻息,一探之下,她们都吓慌了,嚷起来:“她……她没气啦!” 据现场勘察,龙是被人强奸后扼死在床上的。室内没有搏斗痕迹,说明死者和凶手至少相识;死者指甲里留有血渍和残破皮肤,说明死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挣扎过,反抗过,并抓破了凶手的身体。现场还留下了其他物证,有毛发、脚英泥块等。此外,还在死者阴道里提取了凶手的精斑。

嫌疑人罗某被拘留了。罗与龙同在一个道班工作,住房相邻,非常熟悉。检查罗的身体,他的右肩、右耳和右手等部位留有近似于被抓伤的痕迹。讯问罗永成,罗回答是扛柴时被柴划伤。之后,县公安局对罗做了血型鉴定,罗的血型为“O”型,与死者阴道拭物所含的精液的血型相同,罗的疑点增大。

再审问,罗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而且先后有4次招供自己杀了人,尽管他也曾数次翻供。 1994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罗永成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在庭上罗矢口否认自己杀人,并当庭表示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的辩护律师经调查取证,疑点愈来愈多。辩护律师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向省高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词,为罗进行无罪辩护:此案发生的当天下午,罗曾与数十人接触,但当时没有任何人看见他的右耳、右手等部位有伤痕。案发时罗在看人打台球,无作案时间。所谓的报案记录,报案人既没有报过案,也没有报案人的签字和手印,实际上是某办案人员事后单方面填写的,“不是真实的”,不应具备证据效力。虽然被告的血与死者阴道里的精斑的血型一致,但世上“O”型血者何止万千!不具有排他性。

为此,辩护律师郑重提示,为了做到不枉不纵,建议省高院对残留的精斑做“基因鉴定”,以寻找真正的凶手。

国家公安部刑事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室很快作出了结论:“现场提取的精斑,经‘DNA’鉴定,不是罗永成所留,故排除罗永成作案的可能。” 二审后,警方多次研究此案,重新划定了侦察目标,走出了歧路。 DNA指纹罪犯克星 在奸情及凶杀案件中,最容易留在现场,并能揭示案件性质的生物学检材就是精斑、阴毛和血迹。当事人或罪犯在仓皇之中很难将这些细微检材及其痕迹收拾干净,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这就为提取物证侦察破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时检材会受到温度、细菌等环境因素,以及人为破坏而失去检测的价值。此外,检测的血型系统越多,排除被误控对象的机会就越大。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在现场提取的微量血迹常常只能做ABO血型分析,而ABO血型在人群中相同者太多了,常难以成为甄别犯罪分子的铁证。

那么,DNA指纹如何洞悉案情成为铁证的呢?1984年英国莱斯特大学的遗传学家艾利克·杰弗里斯教授用肌红蛋白基因中的串联重复序列作探针,同经过限制性内切酶酶切的人体DNA作分子印迹杂交,可以得到长度不等的杂交带图纹,这种图纹极少有两个人完全相同,故称为“DNA指纹”,意思是它同人的指纹一样是每个人所特有的。 DNA指纹的图像在X光胶片中呈一系列条纹,很像商品上的条形码。 DNA指纹具有下述特点:1.高度的特异性:研究表明,两个随机个体具有相同DNA图形的概率仅3×10-11;如果同时用两种探针进行比较,两个个体完全相同的概率小于5×10-19。全世界人口约50亿,即5×109。因此,除非是同卵双生子女,否则几乎不可能有两个人的DNA指纹的图形完全相同。2.稳定的遗传性:DNA是人的遗传物质,其特征是由父母遗传的。分析发现,DNA指纹图谱中几乎每一条带纹都能在其双亲之一的图谱中找到,这种带纹符合经典的孟德尔遗传规律,即双方的特征平均传递50%给子代。3.体细胞稳定性:即同一个人的不同组织如血液、肌肉、毛发、精液等产生的DNA指纹图形完全一致。

1985年杰弗里斯博士首先将基因指纹技术应用于法医鉴定。1989年该技术获美国国会批准作为正式法庭物证手段。我国警方利用DNA指纹技术已侦破了数千例疑难案件。DNA指纹技术具有许多传统法医检查方法不具备的优点,如它从四年前的精斑、血迹样品中,仍能提取出DNA来作分析;如果用线粒体DNA检查,时间还将延长。此外千年古尸的鉴定,在俄国革命时期被处决沙皇尼古拉的遗骸,以及最近在前南地区的一次意外事故中机毁人亡的已故美国商务部长布朗及其随行人员的遗骸鉴定,都采用了DNA指纹技术。

DNA指纹技术能准确无误地鉴定出混在阴道分泌物里面的精子是谁“提供”的。传统的各种亲子鉴定方法,仅能排除亲子关系,不能做到同一认定。而DNA指纹既可排除亲子关系,也能认定亲子关系。其实,DNA指纹技术更广阔的舞台是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它广泛的应用领域是疾病诊断、肿瘤研究、人类基因定位、器官移植等,甚至还可扩大到农业和畜牧业及军事领域。因为今天所言的是“铁证”,故重点介绍其法医学领域的用途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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