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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七见一,见一忘七”公案

[禅宗公案] 发表时间:2019-06-22 13:37:30 作者: 阅读次数:

“因七见一,见一忘七”公案

  据佛籍禅宗公案记载,庞蕴,字道玄,是唐代著名诗人。曾拜马祖道一、石头希迁为师,学习禅法,悟性极高,后世誉赞他为中国的维摩诘。世人称他为“庞翁”、“庞大士”。他与天然禅师交往甚密。

  一日,庞蕴前来拜访丹霞天然,求证佛理。相见之后,丹霞禅师便做出要离开的样子。

  庞大士没说话,却做出“抛身势”、“颦呻势”。禅宗说偈有二种:一是“语言偈”(包括诗偈);另一则是“动作偈”,也叫“行为偈”,即通过自身的肢体动作来表达禅理,这些在禅宗公案中有许多描述。

  庞大士做完上述动作后,便坐下来,于是用树枝在地上画了个“七”字,他的这个“七”的意思是指“七宝”,又作“七财”、“七德财”、“七法财”,是说成就佛道的七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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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所持之法能资助成佛,故称为“财”。即“信财”,信受正法;“戒财”,持戒律;“惭财”,自惭而不造诸恶;“愧财”,于不善法心生羞愧;“闻财”,能闻正教;“施财”,舍离一切无染着;“慧财”,摄心不散,照了诸法。

  丹霞一看,也在地上写个“七”字,说:“因七见一,见一忘七。”便起身准备离开。

  庞大士就说:“再坐一下,我还有第二句偈。”

  丹霞说:“答案都在这里了,还用多说吗?”

  庞大士顿时省悟,哭了三声后,便走出屋外。

  丹霞所说“一”即“一乘”,佛教说这是引导教化一切众生成佛的唯一方法、途径或教说。

  “因七见一,见一忘七”,是说“一”与“七”等同,用来说明“法界缘起”中现象之间的相入关系。

  这有两个方面的论证:一是就现象的“异体”关系而言,“一”与“七”虽各有“自体”,但就“一”之作为“七”的基数而言,“一”本身含有“七”的因素,这就是说“一全有力”,能使“七”容纳于内。

  同样,“一”是相对于“七”存在的,属于“七”的因素,所以说“七”中有“一”。二是说就现象之“同体”关系而言,“一”之作为“七”的基数独立存在,“七”则是七个“一”,“一”的本身即含有“七”的“自体”在内,所以说“一”中即具“七”。同样,“一”毕竟与“七”作“一”,存在于“七”之中,所以说:“因七见一,见一忘七”。

  这个公案的发生地就在丹霞寺的后殿。后人为了纪念这一经典公案,特将此地命名为“七一遗址”。现“七一”遗址原碑尚嵌于殿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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