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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三章 破谬——七破妄心之五

[楞严经感应] 发表时间:2019-06-17 09:59:08 作者: 阅读次数:

楞严经白话解 第二卷 第三章 破谬——七破妄心之五

五认为随所合处即是能知之心无有是处

原文

阿难言;我尝闻佛开示四众1。由心生故,种种法生。由法生故,种种心生2。我今思惟,即思惟体,实我心性。随所合处,心则随有。亦非内外中间三处。

佛告阿难:汝今说言,由法生故,种种心生,随所合处。心随有者,是心无体,则无所合。若无有体而能合者,则十九界因七尘合3。是义不然。若有体者,如汝以手自挃其体。汝所知心,为复内出,为从外入。若复内出,还见身中。若从外来,先合见面。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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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众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合称四众。男出家人称比丘,女出家人称比丘尼,在家修行的男士称优婆塞,在家修行的女士称优婆夷。

2由法生故,种种心生佛经中的“法”,有多种义:(1)与第六根意根对应的客尘称为“ 法”。这是由感觉器官的感知功能与被感知的事物因缘和合生起的感性认识,再经思维加工形成的理性认识。(2)泛指一切认识,包括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和潜意识。(3)指认识事物(包括客观事物和主观自我)和改造事物的方法。(4)指本住的法界,即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变化规律,即是客观真理。“心”亦有多种义:(1)识心,指染杂不净的妄想心,未离三界妄有、未离意识的心都是妄心。(2)本来清净的如来藏心,即真如一心。(3)肉团心,即生理学说的心脏。本经说的心为前二种义,即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功能。本住法界非心生,此外一切法,包括正法、邪法、善法、恶法,都是心生。心生了法,经长期熏习成烙印,便成为埋藏心底的藏识种子。现识、藏识辗转相因,便生起攀缘心,就是妄心。所以说,生出来的法又引起心的种种活动。

3十九界因七尘合佛经用六根、六尘、六识分析人们心识的生灭。六根指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前五根即感觉器官的生理构造及其功能,说名为根。譬如眼根,包括眼球、视网膜、视神经和大脑及这些生理构造的功能。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的含义都一样,包括有关的生理构造及其功能。眼耳鼻舌身这五根所摄受的对象,主要是外境。意根摄受的对象,主要是内境。这内境包括因外境而起的心理变化和生理活动引起的心理变化。这些变化,有潜意识引发生起的景象,有喜怒哀乐等情绪,有欢迎或抗拒等意志。六尘指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法尘,客观事物在自心中反映出来的印象,说名为尘。意根所摄受的内境,是潜意识引发的影像和喜怒哀乐等情绪以及欢迎或抗拒等意志。如果一个修行人面对内境,不依境攀缘,不生妄想,不动情绪,这些内境都不会成为这个修行人的法尘。如果你摄受了,动了情绪,起了妄想,这些内境便成了你心中的法尘。六尘是客观事物在人们自心中的反映。六识指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前五识是感性认识,意识是理性认识,是人们心识生灭的枢纽。六根、六尘、六识合称十八界。这十八界已把人们心识的生灭现象包括无遗,人们一切认识活动,都跳不出这十八界的范畴。不可能再有十九界和第七尘。根本不会有第十九界与第七尘相合的东西。

白话解

阿难说:“我曾听佛向四众开示,由心生出种种法,生出来的法又引起心的种种活动。我今思量,觉知之体,即我的心性,心性与法相结合,随所合处,即是我的心,这心不在内,不在外,不在中间。”

佛告诉阿难:“你说因为法生,便有种种心生,随所合处,即是你心。这个心如果无体,则没有什么与法相结合。如果说无体也能结合,便是第十九界与第七尘相结合了,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心如果有体,你试摸摸这个体是什么样的?你能知之心是从身内出来的还是从身外进去的?如果从内出,应能见内;如果从外入,应能见颜面。”

原文

阿难言:见是其眼。心知非眼。为见非义。

佛言:若眼能见,汝在室中,门能见不。则诸已死,尚有眼存,应皆见物。若见物者,云何名死。阿难,又汝觉了能知之心,若必有体,为复一体,为有多体。今在汝身,为复遍体,为不遍体。若一体者,则汝以手挃一支时,四支应觉。若咸觉者,挃应无在。若挃有所,则汝一体,自不能成。若多体者,则成多人,何体为汝。若遍体者,同前所挃。若不遍者,当汝触头,亦触其足,头有所觉,足应无知。今汝不然。是故应知,随所合处,心则随有,无有是处。

白话解

阿难说:“见物是眼见,知事是心知,心不是眼,不是心见。”

佛说:“眼相当一室之门,你在室中,门能见你吗?所以,不能说眼能见。如果说眼能见,死了的众生还有眼,应能见物,你如果说他能见,便不能说他已死。阿难,若你认为了知之心必有体,是一体还是多体?心在你身,是不是身内身外遍体都是你心?如果是一体,则你摸一肢时,四肢都应有感觉;如果真的四肢同时都有感觉,你就不知摸的到底是那个处所。如果能感觉出摸的是某个处所,便不能说心是一体。如果说是多体,便又成了多个人,哪一个是你?如果遍体都是心,同前面的情况一样。如果不是遍体都是心,假设心在头不在足,当头和足同时被触时,应当头知足不知,而实际并不是这样。由此可见,你认为随所合处,即是能知之心,没有这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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