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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放生:保护野生动物4.1.1.1

[放生知识] 发表时间:2023-09-20 04:05:48 作者: 阅读次数:

  《圆满放生》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可将受到法律保护的动物可分为国家保护和区域性保护两种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1日发布实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将合计5纲46目177科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动物纳入了保护的范围。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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