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牺牲后家人为善款对簿公堂
见义勇为者牺牲后家人为善款对簿公堂
见义勇为的英雄牺牲后,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捐款,加上社会保险,总额高达数十万元。这笔善款到底该归谁?英雄的家人为此争执不休,甚至走上法庭。
为善款,英雄家人起纷争
2006年7月20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2006年,刘发龙也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刘发龙牺牲后,其老家雁山镇鱼良头村的亲戚闻讯后纷纷到市里吊唁,并按农村习俗送上礼金。由于当时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处在悲伤中,那些亲戚没吃饭便直接回家了。刘发龙下葬后,刘发龙老家按农村习俗曾请亲戚吃饭,为此花去一笔钱。而这笔钱便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刘发龙下葬后不久,其大哥刘发真给黄荣珍打电话,希望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但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向黄荣珍所在单位领导求助。黄荣珍单位领导多次找黄荣珍做工作,但一直没做通,无奈只好向他们转述黄荣珍的意见——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于是,刘发真等人决定:“要为70多岁的母亲讨‘说法’,既是为母亲争取应得权益,同时也想引起社会的重视,避免这类事件重演。”
刘发真等人后来又向处理刘发龙后事的桂林市象山区政法委领导求助。其时,正积极为刘发龙争取荣誉的象山区政法委副书记颜青出于对英雄形象的维护,劝他们先由象山区政法委出面做黄荣珍的工作,不要打官司。
颜青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给刘发龙妻子黄荣珍的款项说明:
象山区政府奖励款1万元;象山区政府职工捐款2万元;广西公安厅奖励款1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5万元;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1万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款3万元。
颜青还表示,象山区为激励辖区居民见义勇为,每年向保险公司投保5000元,凡在象山辖区内见义勇为者最高可获赔10万元。刘发龙牺牲后,由于刘发龙家人一直没达成分配协议,这笔款至今未领。据了解,桂辉物业为刘发龙家人申领的5万元保险费也是如此。
然而,对于刘发龙牺牲前后,究竟接受了社会各界多少捐款,刘发龙的后事花去多少钱,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一直都没有公开,只说“没去算,不清楚”。
捐款到底属于谁
在黄荣珍给记者送来的长达4页的材料里,她解释了目前不能提供详细捐款数额的顾虑。她说,刘发龙火葬3天后,刘发真等人找到她,让她出钱按农村习俗请村里人吃一天,但她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做法——“群众给发龙遗属的捐款是雪中送炭,不是拿来请客吃饭的。”其后,刘家人再提及此事,她都予以回绝。
在这份材料中,黄荣珍写道:“媒体报道的已收抚恤金及捐助,实际上尚在等待交付,与现实所得有很大的差距。”她强调,不愿意披露具体捐款数额,源于目前同刘发龙兄弟之间的矛盾。“在善后事宜完成时,我一定会妥善处置我们所得的各项抚恤款。”她最后说。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这些款项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界人士。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规定。家属成员中的共有,通常属于共同共有。
他认为,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对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的目的是为救治刘发龙。刘发龙死后,支付完救治所需费用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专家建议设立机构统一接受和分配捐款
据刘发真透露,由于一直协商无果,他们受母亲委托已向七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慈善官司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告诉记者,由于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不愿留名,对所捐款项也没有明确说法,所以他认为,避免“英雄家人为善款闹纠纷”现象的出现,首先捐款人应选择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捐款。另外,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和机构要对每一笔捐款都出具正规发票。在根据英雄家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时,英雄家人领款必须有据可查。这样,每个环节都可以完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桂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唐新华建议,政府可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机构,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以妥善管理每一笔捐款,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不让英雄形象因其家人的行为受损失。
桂林市象山区政法委副书记颜青也建议,今后桂林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最好由一个合法的机构统一接受社会各界捐款并合理分配每一笔款项,并向社会公开账目,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避免英雄家人因分配不公而产生矛盾。
莫凌侠副教授则呼吁,募捐者和捐赠者都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按照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目的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尽可能地将各种情况纳入法律规范,从而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中国青年报
为善款,英雄家人起纷争
2006年7月20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2006年,刘发龙也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刘发龙牺牲后,其老家雁山镇鱼良头村的亲戚闻讯后纷纷到市里吊唁,并按农村习俗送上礼金。由于当时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处在悲伤中,那些亲戚没吃饭便直接回家了。刘发龙下葬后,刘发龙老家按农村习俗曾请亲戚吃饭,为此花去一笔钱。而这笔钱便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刘发龙下葬后不久,其大哥刘发真给黄荣珍打电话,希望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但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向黄荣珍所在单位领导求助。黄荣珍单位领导多次找黄荣珍做工作,但一直没做通,无奈只好向他们转述黄荣珍的意见——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于是,刘发真等人决定:“要为70多岁的母亲讨‘说法’,既是为母亲争取应得权益,同时也想引起社会的重视,避免这类事件重演。”
刘发真等人后来又向处理刘发龙后事的桂林市象山区政法委领导求助。其时,正积极为刘发龙争取荣誉的象山区政法委副书记颜青出于对英雄形象的维护,劝他们先由象山区政法委出面做黄荣珍的工作,不要打官司。
颜青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给刘发龙妻子黄荣珍的款项说明:
象山区政府奖励款1万元;象山区政府职工捐款2万元;广西公安厅奖励款1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5万元;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1万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款3万元。
颜青还表示,象山区为激励辖区居民见义勇为,每年向保险公司投保5000元,凡在象山辖区内见义勇为者最高可获赔10万元。刘发龙牺牲后,由于刘发龙家人一直没达成分配协议,这笔款至今未领。据了解,桂辉物业为刘发龙家人申领的5万元保险费也是如此。
然而,对于刘发龙牺牲前后,究竟接受了社会各界多少捐款,刘发龙的后事花去多少钱,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一直都没有公开,只说“没去算,不清楚”。
捐款到底属于谁
在黄荣珍给记者送来的长达4页的材料里,她解释了目前不能提供详细捐款数额的顾虑。她说,刘发龙火葬3天后,刘发真等人找到她,让她出钱按农村习俗请村里人吃一天,但她明确表态不支持这种做法——“群众给发龙遗属的捐款是雪中送炭,不是拿来请客吃饭的。”其后,刘家人再提及此事,她都予以回绝。
在这份材料中,黄荣珍写道:“媒体报道的已收抚恤金及捐助,实际上尚在等待交付,与现实所得有很大的差距。”她强调,不愿意披露具体捐款数额,源于目前同刘发龙兄弟之间的矛盾。“在善后事宜完成时,我一定会妥善处置我们所得的各项抚恤款。”她最后说。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刘发龙亲属的捐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这些款项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该如何分配?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界人士。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规定。家属成员中的共有,通常属于共同共有。
他认为,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对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的目的是为救治刘发龙。刘发龙死后,支付完救治所需费用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专家建议设立机构统一接受和分配捐款
据刘发真透露,由于一直协商无果,他们受母亲委托已向七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慈善官司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告诉记者,由于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不愿留名,对所捐款项也没有明确说法,所以他认为,避免“英雄家人为善款闹纠纷”现象的出现,首先捐款人应选择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捐款。另外,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和机构要对每一笔捐款都出具正规发票。在根据英雄家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时,英雄家人领款必须有据可查。这样,每个环节都可以完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桂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唐新华建议,政府可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机构,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以妥善管理每一笔捐款,合理分配每一笔捐款,不让英雄形象因其家人的行为受损失。
桂林市象山区政法委副书记颜青也建议,今后桂林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最好由一个合法的机构统一接受社会各界捐款并合理分配每一笔款项,并向社会公开账目,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避免英雄家人因分配不公而产生矛盾。
莫凌侠副教授则呼吁,募捐者和捐赠者都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按照法律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目的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尽可能地将各种情况纳入法律规范,从而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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